《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发布了,有很多新的变化,那对采购人来说有哪些需要重点关注的变化呢?近日,在政府采购信息报社主办的以“修法需求标准”为主题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研讨会上,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梳理出了修法的十大看点。
在刘亚利看来,最为突出的十大亮点包括:扩大了《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推进了政府采购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强化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简化了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要求;把“政府采购政策”作为独立一章给予强化;新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一章;明确了三种评审方法及适用情形;优化了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完善了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适当加大了违规处罚力度。
扩大了《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刘亚利介绍,扩大《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取消了“限额标准”的限制。现在是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才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意见稿》中则取消了“限额标准以上”这一限制,意味着即使是分散采购,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也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制的“政府采购”范围。
二是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全口径纳入管辖。政府采购工程上“两法合一”,以政府主体采购的工程无论规模大小,一律适用《政府采购法》。
三是将PPP项目纳入管辖。包括涉及特许经营合作的采购以及不涉及特许经营的其他合作模式的采购。
四是采购人再添一员“公益性国有企业”。
五是“财政性资金”+“其他国有资产”都属于政府采购。
建设政府采购全国统一大市场
“修法后将形成政府采购全国统一大市场”,刘亚利进一步解释,体现在“两法合一;采购限额标准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全国统一;政府采购政策全国统一。”
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政策,以后都由国务院统一确定并公布,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
进一步强化了采购人主体责任
《意见稿》中政府采购当事人去掉了采购代理机构,仅限“采购人、供应商”,像代理费、保证金只能由采购人决定收取。
扩大了采购人在选择采购方式、程序和组建评审委员会等方面的自主权。例如评审委员会可以全部由采购人代表组成,也可以由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共同组成。
此外,还新增了采购人在内控管理、需求管理、政策功能、履约验收等方面的主体责任。这就需要采购人加强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的提升,采购人应该多参加政府采购的专业培训。
尤其需要关注的是,采购人可以对供应商进行信用管理,例如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履行与采购人或与其存在管理关系的单位的合同时,发生过重大实质性违约且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采购人可以拒绝其参加采购活动。
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
“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和要求,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基本条件+负面清单’的模式。”刘亚利对《意见稿》中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做法非常赞同。
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对资格条件所需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这就为承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联合体也不再强调每一方成员都要满足资格条件,这是联合体“专业分工、优势互补”制度导向的体现。
强化政府采购政策
《意见稿》第三章新增“政府采购政策”一章,足以说明政府采购政策的重要性,主要涉及五个方面。
一是从支持本国产品,提升到支持本国产业;二是新设政府采购安全审查制度,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政府采购活动开展安全审查;三是支持创新,新增全新的采购方式“创新采购”;四是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给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退役军人企业政策支持,对其视同小微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新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一章
刘亚利认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独立成一章,这是从采购需求源头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突出了采购人内控制度的重要性。
需要注意的是,《意见稿》中明确了采购估算价值的概念。采购估算价值是采购合同的最大估计总价值,创新采购的估算价值应当包括创新产品各阶段的成本。
另外,鼓励采购人分类分包采购。需要混合采购的,根据货物、工程和服务中估算价值最高的采购标的确定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适用的采购政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信息化采购必须分类分包采购。
评审方法由二种变三种
《意见稿》中政府采购评审方法变成了三种,即最低评审价法、综合评分法、最优质量法。
新增了最优质量法。执行政府定价或者对质量有特殊要求的采购,可以采用最优质量法。
优化成六种采购方式
刘亚利介绍,与现在相比,《意见稿》优化了采购方式,新增了创新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合并了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优化成了六种采购方式,即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创新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框架协议采购。
此外,在优化政府采购程序方面,明确了招标采购的适用情形,遏止“逢采必招”,可以两阶段开标和评标。同时,还扩大了询价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询价可以用于服务和工程。“小额零星工程”纳入了框架协议采购范围。
完善了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意见稿》新增了简式合同类型,比如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可通过发票或电子支付凭证替代书面合同。
扩大了供应商质疑的范围,把合同变更、中止、解除规定为救济权利。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入围结果和合同变更、中止、解除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加大了违规处罚力度
“《意见稿》中加大了对相关主体违规处罚的力度”,刘亚利介绍,涉及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
例如,采购人的法律责任增加,从原来的10项增加到20项;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罚关联到个人,情节严重的,将采购代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工作人员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名单,一年内不得代理政府采购活动;对评审委员会成员罚款提高10万元;供应商的严重违法责任及于制造商,政府采购货物的制造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